(2017)鲁17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清与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412号原告:刘清,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吉安市人。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被告: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被告:徐建国,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吉安市人。原告刘清与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刘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与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回对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0元,减半收取17760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