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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清与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412号原告:刘清,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吉安市人。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被告: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被告:徐建国,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西省吉安市人。原告刘清与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刘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与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回对被告巨野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煊盛实业有限公司、徐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0元,减半收取17760元,由原告刘清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