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岳阳县某联社与赵某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县某联社,赵某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地址: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号。被执行人赵某时,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良万居委会徐家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54********。本院在执行岳阳县某联社与赵某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时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赵某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珍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