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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徐慧龄与宋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龄,宋华旭,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412号原告:徐慧龄,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华旭,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第三人:宋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龄诉被告宋华旭、第三人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徐慧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慧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美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