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世明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世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331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世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