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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世明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世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331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世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