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与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蒋某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56号上诉人:姜某1,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姜某2,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诉人顾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6年12月3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顾某在2016年12月3日因全身多发伤死亡。2017年3月28日,顾某的女儿姜某2、姜某1表示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顾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顾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亦表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顾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吕 捷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汪杏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 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