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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伟、党志杰、李阿生、朱河湿、李立哲、张丽、李贵明、曾淑萍、耿翠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伟,党志杰,张丽,李贵明,朱河湿,李阿生,耿翠连,曾淑萍,刘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001执18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党志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贵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河湿,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耿翠连,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淑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立哲,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伟、党志杰、朱河湿、李阿生、李贵明、张丽、耿翠莲、曾淑萍、刘立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北证执字第7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冉隆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