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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邢某与党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党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17号原告邢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党某,女,1969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胡某,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邢某诉被告党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某、胡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党某、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