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邢某与党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党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917号原告邢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党某,女,1969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胡某,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邢某诉被告党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邢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某、胡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党某、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