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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汉生诉被告王宗余、张志国、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生,王宗余,张志国,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04号原告王汉生,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晶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余,住承德市。被告张志国,住承德市。被告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组织机构代码56323954-1。法定代表人何玉新,职务村主任。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王汉生与被告王宗余、张志国、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系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9组村民,2016年郭营子村土地被京沈高铁项目征占,原告有0.3亩山地在征占范围内,补偿款已发放到村里,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各被告给付原告占地款41400.00元。本院认为,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2016年高铁项目征地中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体为村民小组。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