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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远义诉苏世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义,苏世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769号原告:罗远义,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世权,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义诉被告苏世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远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远义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