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远义诉苏世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远义,苏世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769号原告:罗远义,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苏世权,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义诉被告苏世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远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远义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