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龙耀与朱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龙耀,朱家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269号原告邹龙耀,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朱家星,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龙耀与朱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邹龙耀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邹龙耀仍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龙耀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