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龙耀与朱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龙耀,朱家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269号原告邹龙耀,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朱家星,男,汉族,198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龙耀与朱家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邹龙耀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邹龙耀仍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龙耀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