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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长胜与西安成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胜,西安成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026号原告高长胜。被告西安成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水岸花城栖霞苑2区8幢。法定代表人马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胜诉被告西安成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退付房款,原告高长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60元,本院退付其30元。代理审判员  秦浩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