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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居刚与尚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20号吴居刚、尚海林:申请执行人吴居刚申请执行尚海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居刚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尚海林具备履行能力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海林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3)剑阁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