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义东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义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义东,男,生于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小学文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义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川14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义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对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义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义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义东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邓胜果审判员 马熙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