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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7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与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7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E座二层。负责人褚庆锐,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济诚,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中,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马军,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与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委托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北京嘉禾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北京通州区X房产。2017年1月25日,买受人尚华伟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通州区X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尚华伟所有。北京通州区X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尚华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尚华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钟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毕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