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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正雄(淮安)制衣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雄(淮安)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04行审24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523号。法定代表人周长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重利,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正雄(淮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长江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吕惊涛。2016年6月16日,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淮阴区市管局)对被申请人作出淮阴市监案字〔2016〕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刘老庄分厂使用的立式蒸汽锅炉,于2014年9月已申请停用,改用电烧蒸汽发生炉。2016年2月1日,申请人前往检查发现已停用的立式蒸汽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未按规定校验、左侧水位表失灵。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人提出分期履行罚款,申请人同意后,被申请人缴纳了罚款30000元,余款20000元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催告被申请人缴纳余款,被申请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阴区市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阴区市管局作出的淮阴市监案字〔2016〕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铁梅审 判 员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陆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