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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代君臣与范继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君臣,范继豹,代君臣,范继豹,代君臣,范继豹,代君臣,范继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代君臣,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范继豹,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4542、4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范继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范继豹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的账户存款700000.00元(账号为:64040001000000*****),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海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