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元荣与盛在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荣,盛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28号申请人:王元荣,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龙(系申请人之子),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申请人:盛在帅,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人王元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在帅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保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王元荣提供200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元荣申请对被申请人盛在帅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现金作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盛在帅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元荣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庄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