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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臧长磊,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号世纪金融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南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臧长磊,经理。被执行人:臧长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经理,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玉,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股东,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臧长磊、刘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臧长磊、刘玉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