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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颜昌忠与曾祥华、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昌忠,曾祥华,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332号原告:颜昌忠,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祥华,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澧县。被告: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员会澧州路1529-7号。法定代表人:陈克秀,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代表人:宋维君,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颜昌忠与被告曾祥华、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颜昌忠以与被告曾祥华、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昌忠与曾祥华、澧县金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昌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颜昌忠负担。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