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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屯。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于吉林省四平石岭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姚某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