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屯。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于吉林省四平石岭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姚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姚某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刘惠民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