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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90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建华,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刘某某,女。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刘平名下的辽B21***吉普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继承人刘平名下的辽B21***吉普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