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倩与枣阳市申亚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枣阳市申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倩,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枣阳市申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凤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枣阳市申亚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67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倩被执行人枣阳市申亚矿业有限公司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俊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