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执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云生与段元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生,段元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5执00380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生,个体,住武川县。被执行人段元年,打工,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云生与段元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内0125执0038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段元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段元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连胜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曾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