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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付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664号原告杨付兵,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杨运鹏,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付兵负担。审判员 温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世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