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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成磊与孙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磊,孙成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42号原告:孙成磊,男,1986年12月15日,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茂,男,1964年2月13日生,平度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成芳,女,1984年4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孙成磊与被告孙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成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成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成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磊撤回对被告孙成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成芳负担。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