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霞,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民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霞,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该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该公司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云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霞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钟霞及被上诉人广铁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被上诉人广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钟霞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广铁集团、广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广铁集团、广深公司两个工作人员未经允许就用私人手机拍摄钟霞的身份证信息不存在过错并驳回钟霞关于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诉请,这有偏袒广铁集团、广深公司的嫌疑。被上诉人广铁集团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钟霞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广深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钟霞的上诉请求。钟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广铁集团、广深公司退还补票票款169元及手续费2元;二、判令广铁集团、广深公司删除钟霞身份证图片、向钟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三、判令广铁集团、广深公司废除丢票要补票的霸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钟霞的亲友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官网购买了4张4月22日11时10分从南宁东开往广州南的D3635次列车车票,票价每张169元。4月22日,钟霞换取了纸质车票,经过人工检票乘坐了D3635次列车,当列车到达广州南站下车时,钟霞发现所取纸质车票丢失。广州南站出站口工作人员要求钟霞补票,经双方交涉无果后,钟霞支付了票款169元及补票费2元后出站。另查明,《铁路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和《铁路互联网售票须知》规定,铁路电子客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与纸质车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旅客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失效,凭纸质车票按现行规定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以及进出站、乘车过程中的验证、检票、验票,不能再在12306.cn网站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也不能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在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以及在进出站、乘车过程中的验证、检票、验票。纸质车票背面印有《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第5条载明:未经事项请参阅《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9条关于旅客义务的第1项规定,旅客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第43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钟霞乘坐列车出站时不能提供车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补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旅客无票承运、超程承运、越级承运或者持失效客票承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据此,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铁路企业的主要义务在于将旅客安全运至约定地点,并履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救助等义务;旅客的主要义务则不仅包括支付票款,还包括妥善保管并持有有效客票,以备查验。依据现行铁路互联网售票的相关规定,电子客票在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即失效,纸质车票是双方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钟霞持车票进站乘车,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在出站时不能出示车票以供查验,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关于保管并持有车票的义务,构成违约。广深公司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依约完成运输合同义务后,依据合同法、铁路法及客运规程的相关规定向钟霞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二、关于钟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钟霞主张在补票过程中,广铁集团、广深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用手机对其身份证进行拍摄,给其隐私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及损害。广铁集团、广深公司抗辩获取钟霞的身份信息是为了身份核验程序,未进行保存,没有侵害钟霞的人身权益。该院认为,本案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广铁集团、广深公司的工作人员核验钟霞身份信息进行补票的情形不存在过错,亦不符合侵权法所称的严重精神损害,故钟霞要求广铁集团、广深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钟霞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广铁集团、广深公司的工作人员至今保存其身份证图片,故钟霞要求广铁集团、广深公司删除其身份证图片的诉请,缺乏事实基础,该院不予支持。此外,钟霞诉请判令广铁集团、广深公司废除关于丢票就要补票的规定,因广深公司关于要求钟霞补票的依据系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并非广铁集团、广深公司自行制定。故其上述诉请,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钟霞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二审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认定钟霞应当补票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二、车站工作人员拍摄钟霞身份证信息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广铁集团、广深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钟霞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综合分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旅客无票承运、越程承运、超级承运或者持失效客票承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根据上述规定,旅客不仅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还要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有效客票,以备查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本案中,钟霞因自身疏忽丢失客票,广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规定向其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依法有据。综上,钟霞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钟霞主张车站工作人员拍摄其身份证信息存在过错,广铁集团、广深公司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费。本院认为,本案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钟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钟霞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钟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珣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丘夏雯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