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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廖汉梅与吴亚斌、鲁芬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汉梅,吴亚斌,鲁芬,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903号原告:廖汉梅,女,1954年11月8月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亚斌,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鲁芬,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第三人: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17楼B座。法定代表人:鲁波。原告廖汉梅与被告吴亚斌、鲁芬、第三人武汉永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郭昌志人民陪审员  杨上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夏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