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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卫利与蒋云祥、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卫利,蒋云祥,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卫利,女,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云祥,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靳光明,任居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根林,任居委支部委员。上诉人杜卫利因与被上诉人蒋云祥、被上诉人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卫利,被上诉人蒋云祥,被上诉人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彭根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杜卫利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6)晋052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和蒋云祥所有的房屋总面积7.56平方米的50%(3.78平方米)回迁房相关权益交付上诉人,登记至上诉人名下。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蒋云祥婚后共同继承所得,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非二被上诉人主张的该房产系案外人蒋文祥所有。被上诉人蒋云祥辨称,该7.56平方米的房屋确系我弟弟蒋玉祥的房产,上诉人应得的离婚时已全部分割完毕。被上诉人泽州县南村镇杨洼社区居民委员会辨称,村委是听到蒋云祥称该房产是其弟蒋玉祥的。至于到底系谁所有由法院判决。杜卫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原告和被告蒋云祥的房屋总面积7.56平方米的50%回迁房相关权益交付原告,登记到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蒋云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蒋云祥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分割约定内容,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回迁房,其中50%归原告所有等,与回迁房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按双方分得面积归各自所有和承担。2016年,被告杨洼居委开始分配原告和被告蒋云祥的杨洼村东头老院西北角西房地基房屋总面积7.56平方米回迁房相关权益。但二被告恶意串通,互相推诿,拒不将该回迁房相关权益交付原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杜卫利与被告蒋云祥于2013年4月17日协议离婚,因财产纠纷,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四季花城小区39号楼3单元501室住房及房屋内所有财产归原告杜卫利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回迁房,其中50%归原告杜卫利所有,包括南村镇杨洼村四季花城小区39号楼3单元501室的住房,另外50%归被告蒋云祥所有,包括被告蒋云祥已出售的南村镇杨洼村四季花城小区39号楼4单元401室住房,与回迁房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按双方分得面积归各自所有和承担等。被告杨洼居委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蒋云祥的弟弟蒋文祥名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是原告杜卫利和被告蒋云祥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杜卫利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中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系其与被告蒋云祥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洼居委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案外人蒋文祥名下,就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杜卫利与被告蒋云祥的共同财产。原告杜卫利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卫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系上诉人杜卫利和被上诉人蒋云祥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上诉人杜卫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房屋系其与被上诉人蒋云祥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能提供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且上诉人杜卫利与被上诉人蒋云祥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杜卫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红洁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