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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2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鑫禾毛纺织有限公司,张颂军,钱蜀军,金芳),俞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8464-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吴智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琦,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素敏,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428-8),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号五金机电城10号楼201。法定代表人:钱蜀军。被执行人: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75963-2),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下路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春来。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09245-3),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颂军。被执行人:嵊州市鑫禾毛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52587-8),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995号。法定代表人:俞培军。被执行人:张颂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蜀军,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金芳)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俞培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鑫禾毛纺织有限公司、张颂军、钱蜀军、金芳、俞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以(2016)浙0683执12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北京现代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嵊州市春盛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