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贺玉霞与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玉霞,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赵丹,吕正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517号原告:贺玉霞。被告: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浩然。第三人:赵丹。第三人:吕正伟。贺玉霞与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玉霞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玉霞撤诉。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白 乃 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