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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某、德兴市新华公路改性沥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德兴市新华公路改性沥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地址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德兴市新华公路改性沥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60448。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某与德兴市新华公路改性沥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德民一初字第821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2.257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7.604万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4.65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