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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刑诉字(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舒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01月01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为0.609mg/ml)驾驶湘E37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一昆明高速公路湖南段由西往东行驶至1245Km+900m路段处,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该车乘车人林某某被甩出车外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脾破裂,行肾切除术后,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双清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待在事故发生地积极参与救援,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接受询问。另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肖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林某某自愿对肖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肖某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后,待在事故发生地积极参与救援,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某从轻处罚并且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永耀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曾庆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