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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孙建波与李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波,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波,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想,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建波与被执行人李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