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金勇与沈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勇,沈志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191号原告:张金勇,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瑞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昌吉市长宁南路华尔兹音乐城B13号楼3单元5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东,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志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亚中机电市场高层**号。原告张金勇与被告沈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金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勇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100000元,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张金勇已预交),现原告张金勇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勇负担25元,退还原告张金勇2275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