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金宗奇与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民权轮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宗奇,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民权轮窑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640号原告:金宗奇,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如,六安市金安区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民权轮窑厂,住所地孙岗镇江家畈村。经营业主:陈家根,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青龙村迎冲组。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金宗奇与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民权轮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金宗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宗奇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宗奇撤诉。案件诉讼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金宗奇负担。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