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雨、陈甲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雨,陈甲权,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496号原告: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67号航空花园2幢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2176R。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黑龙,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雨,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陵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甲权,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陵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群沱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185-0。法定代表人:张然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公司)与被告龙雨、陈甲权,第三人重庆加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华伦公司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你单位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华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黑龙于2017年3月8日签收该通知书,但未按时交纳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伦公司向本院起诉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信良审 判 员  郑 泽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