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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乔某与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薛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已死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于2017年1月11日死亡,其死亡事实经宁城县公安局二龙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及宁城县殡仪馆殡葬收费专用票据证实。因上诉人乔某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某在××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死者乔某在××县拥有房产一处。故本案发回重新审理,若死者乔某的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需核实死者乔某的财产及财产代管人,并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乔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郭光宇审判员  麻秋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