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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峻与被告路露、穆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峻,路露,穆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091号原告:周峻,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路露,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穆滢,女,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周峻与被告路露、穆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整及利息,对两被告名下位于秦淮区邀贵井2-3号儒林雅居X幢X单元101室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和2016年12月1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整双方签订协议并约定利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两被告将其名下位于秦淮区邀贵井2-3号儒林雅居X幢X单元101室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借款人一直未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峻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