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SA YAN(颜飒)诉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SAYAN,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3619号��诉人(原审原告):SAYAN(中文名:颜飒),女,1982年8月22日生,加拿大国籍,,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30层3006室。法定代表人:刘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成,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SAYAN因与被上诉人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森路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SAYAN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因协助办理转移手续系行为之诉,原审对其要求协助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资金账户转移手续不予处理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原审不予处理与驳回其对利息的请求自相矛盾;原审判决驳回迟延支付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汤森路透公司辩称,协助办理转移手续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原审已向其释明,但被拒绝。对于各种利息的支付因无制度和合同依据。综上,不同意上诉请求。SAYAN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汤森路透公司立即协助SAYAN办理全额转出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SAYAN名下的“路透全球退休计划”的商业养老保险全部资金(包括该商业养老保险SAYAN个人投资部分及汤森路透公司投资部分,及上述两部分投资产生的收益)至其指定个人银行账户的手续;2.汤森路透公司赔偿因迟延转移上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而导致的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14年年底SAYAN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价值人民币190784.5元为本金,按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5.6%计算);3.汤森路透公司向SAYAN赔偿因迟延支付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销售提成导致的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158.89元(以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销售提成人民币234980.18元为本金,按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5.6%计算);4.汤森路透公司向SAYAN赔偿因迟延支付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销售奖金导致的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763.65元(以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销售奖金人民币13636.54为本金,按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5.6%计算)。原审法院认定事实:SAYAN(中文名:颜飒)原系汤森路透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自2013年1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SAYAN在汤森路透公司上海的办公地点从事AccountManager(客户经理)岗位工作,SAYAN的工资待遇按照双方约定或汤森路透公司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等。另外,该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15年1月12日,汤森路透公司向SAYAN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SAYAN2014年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了SAYAN劳动合同。2015年1月19日,SAYAN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汤森路透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6万元等。在该仲裁审理中,汤森路透公司确认,SAYAN2010年11月进入香港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2013年11月1日SAYAN劳动关系转入汤森路透公司处,汤森路透公司确认SAYAN之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后上述仲裁委员会裁决汤森路透公司支付SAYA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0864元。汤森路透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支付SAYAN上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判决,仍判决汤森路透公司支付SAYA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0864元。汤森路透公司对此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6年8月8日撤回上诉。原审另查明,1、香港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为SAYAN办理了有效期为2011年3月30日至2014年5月15日的外国人就业证,汤森路透公司为SAYAN办理了有效期为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22日的外国人就业证。2、SAYAN在香港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期间,香港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让SAYAN加入了公司的路透全球退休养老金计划。根据SAYAN在香港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期间的2011年6月、8月至10月工资单显示,香港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在上述月份为SAYAN每月缴存了路透全球退休计划养老金(雇主应承担部分)人民币1400元,同时在SAYAN工资中扣减了路透全球退休计划养老金(雇员应承担部分)人民币1400元。该养老金计划系委托境外的养老金服务公司F公司管理。后SAYAN收到F公司寄送的其2011年的养老金账户总结。该总结中显示,其加入该计划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并明确,该养老金账户总结系截至2011年12月31日SAYAN在汤森路透全球退休计划所交付的钱和产生的收益,F公司和路透承诺帮助SAYAN做一个财务更安全的退休计划;总结中的信息将帮助SAYAN决定其退休时间,并满足SAYAN退休收入需要所要做的,SAYAN的账户资金投资在其已经选择的基金范围,并将保持投资这些基金至SAYAN所选择的退休时间,除非SAYAN选择转移这些基金至另外的基金等;截至2011年12月31日SAYAN的该账户价值为4715.79美元,雇主和SAYAN的缴款数额各为2605.93美元,投资损益为-496.07美元,回报率为-17.08%等。后SAYAN又收到F公司发送的其2012年、2013年的养老金账户总结。其中2012年的养老金账户总结中载明,截至2012年12月31日SAYAN该账户价值为11915美元,雇主缴款3082.15美元,SAYAN缴款3082.15美元,本期投资损益1034.91美元,个人回报率为13.58%;2013年的养老金账户总结中载明,截至2013年12月31日SAYAN该账户价值为20934.54美元,雇主缴款3248.05美元,SAYAN缴款3248.05美元,本期投资损益2523.44美元,个人回报率为17.02%。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汤森路透公司和SAYAN个人按月向SAYAN上述养老金账户中缴纳同等数额的钱款作为SAYAN汤森路透全球退休计划中的养老金。2015年12月10日,SAYAN通过登陆F公司的相关网页查询显示,截至2014年12月31日,SAYAN上述养老金账户中公司和其个人缴存的金额各为人民币95392.22元。另外,2015年1月20日,SAYAN曾向汤森路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发送“关于我的路透全球养老金计划”的电子邮件,表明因SAYAN上述养老金账户提款是美元,其能否要求把退款转到SAYAN在加拿大皇家银行的美元账户中。汤森路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于2015年1月23日回复其表示,其已向(该养老金计划的)中国付款团队确认,退款可以支付到其加拿大皇家银行的银行账户中,但仍需要其签过字的离职表格来推进此事。后SAYAN要汤森路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提供该表格以及上述退款事宜未果。2015年7月中旬以后,SAYAN就其上述养老金账户中的退款事宜一直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管理该资金的F公司予以沟通。后F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电子邮件回复SAYAN称,F代表(员工所属的)公司管理计划,计划规则表明,所有的要求必须经过(员工所属的)公司的核准,因此他们无法给SAYAN提供任何更进一步的信息,SAYAN需要联系其公司来了解新的进展等。为此,2016年1月7日,SAYAN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立即为SAYAN办理全额转出包括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SAYAN在职期间个人和公司分别缴纳部分在内的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人民币30万元(以最后查明价值为准)到SAYAN指定个人银账户的手续;2.赔偿因延迟转移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导致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0683.93元(以查明的现账户计算,现暂以2014年年底的人民币190784.5元计本金,利息按2015年1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5.6%计算);3.赔偿因延迟支付销售提成导致的一年利息损失共人民币13158.89元(利息按2015年1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5.6%计算);4.赔偿因延迟支付销售奖金导致的一年利��损失共人民币763.65元(利息按2015年1月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5.6%计算)。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1日以上述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SAYAN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3、SAYAN与汤森路透公司之间就销售提成及销售奖金等争议另行引发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至本判决之日,双方的该争议仍处一审诉讼中。原审审理中,1.汤森路透公司确认:其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为员工汤森路透全球退休计划的养老金账户中缴存钱款,该账户系汤森路透委托F公司管理;SAYAN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汤森路透公司已通知F公司冻结了SAYAN的个人账户。2.汤森路透公司提供了经公证的B公司高级管理员于2016年4月13日发送给汤森路透公司员工的电子邮件,以此来说明SAYAN该养老金账户中的目前价值(包括SAYAN及公司共同缴存的部分及产生的收益)为29975.70美元。该邮件中表明,其无法准确确认账户准确的金额,因为这取决于F公司完成销售日期当天的相关基金的单位估价;虽然从目前到销售完成的这段时间内,单位价值可能会有所起伏,截至(2016年)4月12日T公司(SAYAN)账户的目前价值是29975.70美元。针对汤森路透公司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SAYAN无异议,但SAYAN认为,该发件人是B公司高级管理员,而汤森路透养老金计划仅与F公司有关,从汤森路透公司需通过其他公司来了解SAYAN账户价值的情况也间接说明汤森路透公司无法自行来掌控SAYAN账户价值;另外对于SAYAN该账户价值目前是否为29975.70美元,SAYAN无法确认,具体数额可能在该金额上下,且SAYAN也确认该账户余额包括SAYAN及公司共同缴纳部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收益。3.对于SAYAN要求汤森路透公司为其向F公司办理转出其汤森路透养老金账户钱款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手续的请求,原审曾向SAYAN释明,因向境外公司履行相应行为的请求可能存在强制执行不能的风险,且该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曾询问SAYAN是否变更其该项请求为要求汤森路透公司直接赔偿或支付其养老金账户价值的损失,但SAYAN仍坚持要求汤森路透公司为其办理将上述养老金账户钱款转出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手续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外国人符合我国相关就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就业,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SAYAN进入汤森路透公司工作后,汤森路透公司依法为SAYAN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在就业证有效期内形成的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为此,双方均应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就本案来说,双方���动合同中并未对SAYAN是否享有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以及何时支付等内容作出约定,因此无论SAYAN在双方关于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的纠纷中的相关诉请是否得到支持,其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来主张汤森路透公司赔偿其延迟支付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的利息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同理,SAYAN向汤森路透公司主张延迟为其转移汤森路透全球养老金计划账户中的钱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原审亦不予支持。而关于SAYAN要求汤森路透公司为其办理转移其汤森路透全球养老金计划账户中的钱款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手续的请求,原审认为,由于SAYAN该账户在境外,且由境外公司管理,其账户钱款转移手续的办理涉及境外公司的履行和配合问题,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强制执行的风险,为此原审基于审执兼顾的考虑,对SAYAN该项请求不予处理。由于SAYAN在原审释明的情况下仍坚持其原诉讼请求而不做相应变更,故如SAYAN认为汤森路透公司不为其转移上述账户钱款导致其损失的,其可另行向汤森路透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判决:一、驳回SAYAN(中文名:颜飒)要求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因迟延转移其商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而导致的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二、驳回SAYAN(中文名:颜飒)要求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因迟延支付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销售提成导致的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158.89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SAYAN(中文名:颜飒)要求汤森路透金融信息服务(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因迟延支付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销售奖金导致的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763.6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二审中,SAYAN(中文名:颜飒)将汤森路透公司原审提供的证据目录(原审卷三第一页)其中的证据二、三作为SAYAN(中文名:颜飒)提供的证据,汤森路透公司引用保险合同中的5.8条留置权规则来抗辩不转移保险的唯一理由,而留置权的基础是账户资金属于SAYAN(中文名:颜飒)的,说明汤森路透公司是认可账户资金是SAYAN(中文名:颜飒)的,同时,SAYAN(中文名:颜飒)不负有对汤森路透公司任何债务,所以留置权不成立。汤森路透公司只引用这一个条款作为答辩,说明整个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理由支持汤森路透公司不转移账户资金。汤森路透公���认为这不是新证据,不应得到采纳,该条款并不是唯一的条款,汤森路透公司在原审中欲以证明的是汤森路透公司有处理账户资金的权利,不存在反推归属权的问题。汤森路透公司提供(2016)沪0115民初29955号判决书,旨在证明销售提成、销售奖金的诉请已经被驳回,不存在利息损失的诉请。本案养老计划的合同关系是汤森路透公司与保险公司的,SAYAN(中文名;颜飒)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SAYAN(中文名;颜飒)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还没有生效。本院认为,对于SAYAN(中文名:颜飒)二审中提供的证据,鉴于该两份证据形成于境外,且未经过公证认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对于汤森路透公司提供的证据,因该法律文书尚未生效,故对其证明力亦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SAYAN(中文名:颜飒)与汤森路透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SAYAN(中文名:颜飒)是否享有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以及何时支付等内容作出约定,因此无论SAYAN(中文名:颜飒)在双方关于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的纠纷中的相关诉请是否得到支持,其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来主张汤森路透公司赔偿其延迟支付销售提成和销售奖金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SAYAN(中文名:颜飒)向汤森路透公司主张延迟为其转移汤森路透全球养老金计划账户中的钱款而导致的利息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SAYAN(中文名:颜飒)要求汤森路透公司为其办理转移其汤森路透全球养老金计划账户中的钱款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手续的请求,该请求并非要求汤森路透公司支付SAYAN(中文名:颜��)钱款,而是要求汤森路透公司为其办理转移其汤森路透全球养老金计划账户中的钱款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手续,涉及商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涉及第三人公司,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SAYAN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SAYAN(颜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剑平审判员 顾慧萍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