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376号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屠雄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爱凤。被告:张春雷,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