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立志与王秀艳、于久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立志,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艳,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久波,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再审申请人刘立志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艳、于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民终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立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客观存在,现王秀艳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属于《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刘立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经审查,刘立志对其与于久波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对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存在异议。通过对刘立志与王秀艳离婚案件判决书、庭审笔录、欠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综合审查,本院认为,该笔欠款数额较大,刘立志与于久波对欠款事实的存在无异议,但王秀艳对此不认可,并表示不知情,于久波亦自认欠款始终未向王秀艳索要,仅在双方离婚诉讼后提起诉讼,原审认定该笔债务为刘立志个人债务的事实理由确实充分,刘立志亦没有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立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立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包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