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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向海静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海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301号罪犯向海静,女,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中区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海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8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向海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海静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海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海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