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张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3781号起诉人:张沂,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2017年4月1日,本院收到张沂的民事起诉状,诉状请求:1.判决童君归还张沂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7日),共计24800元;2.判决童君承担张沂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起诉人提交的借款凭证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院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故借款凭证中的管辖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向华二○一七年四月五无书记员 杨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