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牛月发与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月发,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425号原告:牛月发。被告: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丰硕。地址: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月发与被告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月发于2017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月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月发撤回对被告辽源市益帮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牛月发负担。审 判 长 张大庆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