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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肖永明与黄泽铜、刘宗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明,刘宗全,黄泽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肖永明,男,生于1957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刘宗全,男,生于1957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黄泽铜,男,生于1975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2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肖永明申请执行刘宗全、黄泽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宗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永明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和其他费用300000.00元,合计1200000.00元。被执行人黄泽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82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3412.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宗全、黄泽铜所欠前述债务,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付清。现因申请执行人肖永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254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