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雪波、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波,郑红霞,丁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波,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郑红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丁征宇,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刘雪波与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50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雪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1,131,990元。但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