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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雪波、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波,郑红霞,丁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刘雪波,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郑红霞,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丁征宇,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刘雪波与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50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雪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1,131,990元。但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红霞、丁征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