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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472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李向阳运输服务部与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李向阳运输服务部,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李向阳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海村。经营者李向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明村东泾桥堍,组织机构代码05180649-3。法定代表人郎鸣锋。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李向阳运输服务部与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李向阳运输服务部运输费106200元,违约金21240元,合计127440元。本案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24元。因太仓市图强化纤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李向阳运输服务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8864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牌为苏E×××××的汽车已被本院另案中档案查封,暂未查控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未查控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