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陈奕坤、陈奕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陈奕坤,陈奕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443号原告:王学文,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现住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陈奕坤,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陈奕焕,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诉讼委托代理人:韩美荣,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学文与被告陈奕坤、陈奕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原告王学文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3元减半收取,即56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普 华代理审判员 赵 波 涛代理审判员 陈 向 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道尔杰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