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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冯碧蓉与李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碧蓉,李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冯碧蓉,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幸福,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冯碧蓉与李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幸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碧蓉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幸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幸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碧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