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张阿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张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路**号院**楼。负责人刘俊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国瑞,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阿亮,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张阿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作出4103321010005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谷交巡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文艳霞代审判员 郭 锐代审判员 郭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